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發展戰略,推動能源結構轉型,山西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相關政策,制定了《山西省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暨補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旨在規范省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電力收購與財政補貼管理,保障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以下是對其核心內容的詳細解讀。
一、 立法宗旨與基本原則
《辦法》的核心宗旨是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解決“棄風、棄光、棄水”等問題,同時通過合理的補貼機制,彌補可再生能源發電在成本上與常規能源的差距,激勵投資,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規模化。其基本原則包括:
- 全額保障性收購原則:電網企業必須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符合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 公平負擔原則: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在全社會用電量中分攤。
- 高效透明原則: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流程力求規范、高效、公開透明。
- 分級管理原則:省、市、縣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電網企業各司其職,協同落實。
二、 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具體實施
1. 收購主體與范圍:國家電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及相關地方電網企業是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主體。收購范圍包括納入省級及以上能源發展規劃、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水力發電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2. 優先調度:電力調度機構在編制發電計劃時,需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
3. 收購電量計量:以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計量關口表計量的上網電量為依據,作為全額收購和補貼結算的基礎數據。
4. 責任豁免:因不可抗力、電網安全約束或發電企業自身原因(如設備故障、未達技術標準等)導致的未能收購電量,電網企業不承擔保障性收購責任。
三、 財政補貼的管理機制
1. 補貼對象:符合國家及山西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要求的發電項目。項目需按規定完成備案/核準、并網驗收等程序。
2. 補貼標準: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分區分類標桿上網電價政策。補貼額度為可再生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的差額部分。
3. 申報與撥付流程:
* 申報:發電企業按季度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提交補貼申請,并附上相關并網發電量證明文件。
- 審核: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電網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
- 撥付: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下達后,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通過電網企業及時轉付給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省級如有額外補貼政策,按本省規定執行。
- 補貼時限:原則上執行國家規定的補貼期限(如陸上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一般為全生命周期20年,或達到國家規定的累計利用小時數)。
四、 發電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1. 權利:依法享有其發電量獲得全額保障性收購和按規定取得財政補貼的權利;對電網企業違反全額收購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能源監管機構投訴舉報。
2. 義務:確保發電項目符合并網技術標準和安全規范;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運行數據和申報材料;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
五、 監督與考核機制
1. 行政監督: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納入對電網企業的考核體系。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和使用監督。
2. 信息公示:補貼項目清單、補貼資金分配情況等應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 違規處理:對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企業,將追回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納入信用記錄。電網企業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全額收購任務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六、 意義與展望
該《辦法》的出臺,為山西省可再生能源發電業務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它明確了各方權責,穩定了投資者預期,有助于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山西新能源建設,對于將山西從傳統能源大省轉變為新型綜合能源基地、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大戰略意義。隨著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補貼政策將逐步退坡,市場機制的作用將日益凸顯,但全額保障性收購作為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仍將是支撐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支柱。